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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君、方振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81执异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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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执异165号
  • 案件名称

    张子君、方振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民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子君;方振东;齐连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81执异16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子君,男,汉族,1957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新民市。申请执行人:方振东,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新民市。被执行人:齐连福,男,1967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新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振东与被执行人张子君、齐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子君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结。异议人称:贵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振东与被执行人张子君、齐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扣划我在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兴支行62×××45的账户存款25,289.00元,该账户中有我们一家四口人的土地流转金、土地直补。该债务是我个人行为,与妻子、子女无关,应解除其他3口人土地流转金的查封,同时应该保留本人最低生活费用。经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振东与被执行人张子君、齐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5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张子君在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兴支行62×××45的账户存款25,289.00元,至新民市人民法院账户,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解除了对该账户的冻结。异议人提交:新民市公主屯镇王学坊村民委员会证实,证明张子君本人有土地8.14亩,土地流转金为5285元;2020年地利补贴4.5亩,玉米补贴5.41亩。本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异议人对账户资金是否享有阻却执行的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故此,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张子君的账户并无不当。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资金的特定化,不能阻止执行。另涉案账户已解除查封,异议人的请求已无针对的具体执行行为。故对异议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子君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复议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鹏审判员 李艳英审判员 齐东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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