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郄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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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1548号案件名称
袁某某、郄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袁某某;郄某某;许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郄某某,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常荣华,系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郄某某、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1191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X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11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李洪文审判员 张 凡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文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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