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宇玥建设有限公司、江业鹏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10民辖终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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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民辖终73号案件名称
湖南宇玥建设有限公司、江业鹏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宇玥建设有限公司;江业鹏;黄金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民辖终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宇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冲口路市工商局1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邵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业鹏,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炜,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上诉人湖南宇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业鹏、黄金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1)湘1081民初7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宇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宇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宇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文审 判 员 陈 学审 判 员 眭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古凯乐书 记 员 朱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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