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侵害商标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执4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417号案件名称
0侵害商标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0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6执417号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平山区美廉美超市: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平山区美廉美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6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平山区美廉美超市根据本院要求,向本案执行款专用账户汇入6511元。其中,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为6000元,案件受理费为126元,迟延履行利息为335元,执行费为50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6461元本院已交付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本院(2020)辽06民初1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平山区美廉美超市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某、康某等巴楚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31民终1188号 下一篇 吴典文与王新绿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15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