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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侵害商标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执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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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417号
  • 案件名称

    0侵害商标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0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6执417号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平山区美廉美超市: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平山区美廉美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6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平山区美廉美超市根据本院要求,向本案执行款专用账户汇入6511元。其中,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为6000元,案件受理费为126元,迟延履行利息为335元,执行费为50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6461元本院已交付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本院(2020)辽06民初1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平山区美廉美超市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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