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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丰庆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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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278号
  • 案件名称

    东港市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丰庆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东港市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丰庆;崔言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新安村三组。法定代表人王开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丰庆,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崔言东,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丰庆、崔言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李丰庆银行存款37000元,并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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