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丰庆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2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278号案件名称
东港市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丰庆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东港市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丰庆;崔言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新安村三组。法定代表人王开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丰庆,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崔言东,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丰庆、崔言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李丰庆银行存款37000元,并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秀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2636号 下一篇 张瑞传、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尚安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4民初27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