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2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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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2636号案件名称
刘秀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秀清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263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秀清,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上诉人刘秀清因与鲅鱼圈区芦屯镇官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上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4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刘秀清上诉请求: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4051号民事裁定,改判被上诉人支付72,000元军人优待补偿费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于1980年参军,1992年复员,复员后户籍落鲅鱼圈区。1980年11月17日,国家农委、民政部发布《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要求凡是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责任制的地方,对解放军战士应同社员一样,划给一份承包土地。2020年鲅鱼圈区政府落实上述政策,对鲅鱼圈区内复员士兵划分承包地,没有承包地的,按照每亩地3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上诉人找到被上诉人要求落实上述政策,给上诉人分2亩承包地,或者按照鲅鱼圈区标准给予补偿。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复员后户籍未落该村为由予拒绝,因此事上诉人到芦屯镇政府信访,2021年8月2日,鲅鱼圈区信访办公室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上诉人上述情况属于土地补偿问题,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上诉人认为本案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被上诉人未能给上诉人按国家政策分2亩地后,应按照土地补偿支付72,000元军人优待补偿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第三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定对刘秀清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刘秀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隆升审 判 员 周贵祥审 判 员 杨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海平书 记 员 郑 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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