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双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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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834号案件名称
平昌县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双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平昌县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双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834号原告:平昌县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归仁一巷。法定代表人:孙瑞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双江,男,汉族,生于1995年7月11日,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双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昌县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巨 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熊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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