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与苏州星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魏国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6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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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6128号案件名称
刘杰与苏州星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魏国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杰;苏州星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魏国保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6128号原告:刘杰,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星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959号元和大厦6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21774630。法定代表人:钱冰清。被告:魏国保,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原告刘杰与被告苏州星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魏国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晓青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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