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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李洪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民终6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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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652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李洪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李洪岗;路娜;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9民终6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裕华路以东、新源道以北第十八小学路东御泉湾(即愉景温泉小区)南门西侧办公楼B座。负责人:邢小越,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阳,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岗,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娜,女,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住青县。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楼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娜、李洪岗、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2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22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不服金额408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交通事故中白鹏承担主要责任,涉及刑事责任问题,法院不应该支持判决精神抚慰金50000元。诉讼费5850元非保险责任诉讼费不应由保险承担。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路娜、李洪岗答辩称,本案一审判决虽然对我方的护理费等进行了少判,但二被上诉人因此事故心理伤害巨大,不想再进行上诉,所以我们认可一审判决结果,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针对上诉理由我方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要求拒赔精神抚慰金,应当由上诉人进行举证,事实上,我方至今未收到该案件中白鹏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未经审判不应当提前确定一个人有罪,故此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诉讼费用为解决保险事故的必要支出,且上诉人和众安在线公司是本案的败诉方,依法承担并无不当。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路娜、李洪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因为起诉后公布新的赔偿标准,故此诉讼请求变更为792106.5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路娜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原告主张医疗费5748.15元,被告答辩对医药费票据无异议,一审认定及理由,经审理查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748.15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被告答辩根据冀高法第31号文件(以下简称31号文件),伤者路娜在青县人民医院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应按照50元一天,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记载认可伙食补助15天,共计750元,一审认定及理由,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6天,按每天5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4050元,被告答辩原告未提供路娜误工证据材料,按照31号文件伤者路娜为农村户籍,认可按农林牧渔业标准,住院天数15天核定。一审认定及理由,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有固定收入,酌定误工费按河北省上年度农林牧渔业标准33960元计算16天:33960÷365天×16=1489元。原告主张护理费6730.1元,被告答辩原告未提供李洪岗误工证据材料,认可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15天。一审认定及理由,原告主张护理人李洪岗护理费按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因其提供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按2021年河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44383元计算16天:44383元÷365天×16天=1946元。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被告答辩原告未提供交通费证明,认可20元/天,15天共计300元。一审认定及理由,根据原告住院、出院需要,酌情支持交通费1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洪岗、路娜就李维勇死亡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原告主张医疗费2024.5元,被告答辩对医药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一审认定及理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李维勇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产生医疗费2024.5元,原告主张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745720元,被告答辩死亡赔偿金,2020年11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年标准35738元乘以20,共计714760元。一审认定及理由,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死者李维勇2009年4月22日出生,该项按河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7286元标准计算20年:37286元×20年=745720元。原告主张丧葬费39982元,被告答辩丧葬费认可37887.5元赔付。一审认定及理由,按河北省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9964元标准计算:79964元÷2=39982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答辩因此次交通事故平安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承保车辆负主要责任,驾驶员白鹏负刑事责任,原告方提供证据材料无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及无罪法院判决,根据31号文件此项赔偿不应在此判决内,原告方可另行主张。一审认定及理由本案事故造成李维勇抢救无效死亡,给其亲属造成巨大身心伤害,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2020年11月25日13时16分,白鹏驾驶冀R×××××小型轿车,沿青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邵庄小学处超越前方车辆时,与前方顺行向西左转弯驶出道路的李维勇驾驶的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发生相撞,造成电动车乘车人路娜受伤、李维勇受伤后经医院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青县交警大队认定,白鹏负事故主要责任,李维勇负事故次要责任,路娜无责任。以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定。该认定载明李维勇驾驶的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白鹏与李维勇的事故责任比例以70%:30%为宜。经查明,白鹏驾驶冀R×××××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由被告平安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众安在线保险公司联合承保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综上逐项确定原告路娜损失为:1、医疗费5748.1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3、误工费1489元;4、护理费1946元;5、交通费1000元,第1-2项医疗赔偿项下共计6548.15元;第3-5项死亡伤残赔偿项下共计4435元;原告李洪岗、路娜就李维勇死亡的损失:1、医疗费2024.5元;2、死亡赔偿金745720元;3、丧葬费39982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第1项医疗赔偿项下共计2024.5元;第2-4项死亡伤残赔偿项下共计835702元。以上医疗项下损失共计8572.65元,因未超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18000元,故由被告平安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原告路娜6548.15元,赔偿原告李洪岗、路娜2024.5元;伤残项损失共计840137元,因已超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二原告同意该限额180000元全部赔偿李维勇死亡造成的损失,故由被告平安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李洪岗、路娜因李维勇死亡造成的损失180000元,不足部分655702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众安在线保险公司共同按70%赔偿原告李洪岗、路娜458991.4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众安在线保险公司共同按70%赔偿原告路娜3104.5元。综上,一审法院遂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路娜损失共计6548.15元;赔偿原告李洪岗、路娜损失共计182024.5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共同赔偿原告路娜损失共计3104.5元;赔偿原告李洪岗、路娜损失共计458991.4元。以上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并将赔偿款汇至二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李洪岗,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朝阳门支行,账号:62×××58)。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无证据证明驾驶员白鹏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因此其关于涉及刑事责任问题保险公司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上诉人作为本案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的承担方,诉讼费应由其承担。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1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秀良审 判 员 郭彦妍审 判 员 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槐倩颖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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