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3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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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3442号案件名称
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3442号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南环路七至八道街府城书苑A区A15幢三楼301室。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成,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负责被告房屋明珠逸景小区的物业管理,该小区住宅房屋物业管理费2017年-2020年每平方米4.5元,2021年每平方米5元。被告居住的房屋面积为96.29平方米,累计5年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应缴物业管理费2213.00元。原告多次进行催缴,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拖,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述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安达市明珠逸景小区11号楼3单元301室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杨红霞,并非原告起诉的叶成。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主体不适格,故依法应予驳回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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