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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武与马石、李岫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83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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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83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王建武与马石、李岫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建武;马石;李岫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8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建武,男,生于1969年9月6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马石,男,生于1957年2月18日,满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李岫玲,女,生于1955年7月26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建武与被执行人马石、李岫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1民初3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3000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石、李岫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金额16342.3元,本院已冻结、扣划,扣除执行费4400元外,下余11942.3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石、李岫玲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马石、李岫玲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予以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止,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法院申请续查封。该不动产系轮候查封。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石、李岫玲采取纳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等有关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未征集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已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面谈形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全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振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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