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威、王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6执5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执500号案件名称
苏威、王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苏威;王冲;邢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500号申请执行人:苏威,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王冲,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邢晨,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执行苏威与王冲、邢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皖0406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同时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房产信息,查到邢晨名下在田家庵区房屋,经申请人申请,本预案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询价、拍卖,现已成交,成交价为304475.2元,经查询,上述房屋在徽商银行在淮南支行进行了抵押贷款本息合计为144983.39元,本案执行费2772元,拍卖费1522.38元,本案剩余执行到位案款为155197.43元,现已发放申请人。两人名下其他账户基本无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现在下落和财产情况不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且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应 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