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国营、温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2执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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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2执1448号案件名称
许国营、温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许国营;温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22执1448号申请执行人:许国营,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温振,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申请执行人许国营与被执行人温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单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的(2021)鲁1722民初1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温振欠原告许国营款项240000元,利息5000元,共计245000元,被告温振于2021年5月2日前支付原告70000元,于2022年4月2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22年8月10日前支付原告60000元,于2023年2月10日前支付原告65000及诉讼费245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汇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8312),如被告出现任何一期逾期,应当自逾期之日起10日内支付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二、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负担”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2012年的三菱牌汽车,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鲁1722执1448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2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宝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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