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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能高科电气有限公司、昌吉东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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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954号
  • 案件名称

    新疆新能高科电气有限公司、昌吉东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新疆新能高科电气有限公司;昌吉东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95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能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被执行人:昌吉东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本院在执行新疆新能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与昌吉东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47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4165元,已执行标的165114元、未执行标的3390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昌吉东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165114元。二、剩余案款被执行人昌吉东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三、被执行人昌吉东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峰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如逾期支付对担保人个人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95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艾力夏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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