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山、徐泽民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1执14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执1408号案件名称
郭振山、徐泽民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卫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郭振山;徐泽民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1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郭振山,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执行人:徐泽民,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执行郭振山与徐泽民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与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卫辉市人民法院(2021)豫0781执1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郭文利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志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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