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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山、王聚彬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7民初3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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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7民初3407号
  • 案件名称

    王玉山、王聚彬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社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玉山;王聚彬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7民初3407号原告:王玉山,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王聚彬,男,汉族,48岁,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王玉山与被告王聚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王玉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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