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大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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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328号案件名称
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大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大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328号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40707P,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花雨街43号。法定代表人:高青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系辽宁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大健,男,1979年5月5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大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以被告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修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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