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平与杨兴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41执恢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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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1执恢445号案件名称
聂平与杨兴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聂平;杨兴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41执恢445号 申请执行人:聂平,女,1960年5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杨兴红,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聂平与被执行人杨兴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41民初2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杨兴红自愿偿还聂平借款100000元,在2020年1月31日前偿还30000元;在2021年1月31日前偿还30000元;在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40000元。如果杨兴红不按时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偿还的借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1月17日开始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且原告可就全部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原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案款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了强制执行,又因被执行人杨兴红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聂平于2021年06月0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划拨了被执人存款7608.15元,追收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合计2550元后,将剩余案款5058.15元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房屋、车辆、证劵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调查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臣审 判 员 罗万坪审 判 员 马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助 理 姚 纬书 记 员 田 帅-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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