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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欣洪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孙奇方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2021)鲁01民终8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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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724号
  • 案件名称

    四川欣洪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孙奇方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四川欣洪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奇方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8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欣洪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洪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强,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奇方,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上诉人四川欣洪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奇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5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孙奇方以“双方在诉讼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孙奇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590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孙奇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孙奇方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川欣洪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尹伊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 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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