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邵奎林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4民初1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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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民初1500号案件名称
张丽、邵奎林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丽;邵奎林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民初1500号原告:张丽,女,199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告:邵奎林,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原告张丽与被告邵奎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受理,张丽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丽负担。审 判 员 齐先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陶伊琳书 记 员 游雅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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