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龙腾汽车修理厂、刘欣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5执4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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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25执428号之一案件名称
旌德县龙腾汽车修理厂、刘欣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旌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旌德县龙腾汽车修理厂;刘欣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旌德县龙腾汽车修理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经济开发区新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32277587XJ。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少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刘欣平,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申请执行人旌德县龙腾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刘欣平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欣平未履行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5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旌德县龙腾汽车修理厂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欣平支付修理费1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作出如下调查和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欣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欣平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欣平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欣平名下有苏LJY819福特牌小型汽车一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对外投资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欣平各个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但未实际冻结到存款。4.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欣平苏LJY819福特牌小型汽车一辆,因该车未能扣押,故难以处置。5.本院到被执行人刘欣平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欣平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欣平有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欣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刘欣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贺国元审判员 胡凡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群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旌德县龙腾汽车修理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经济开发区新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32277587XJ。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少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刘欣平,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申请执行人旌德县龙腾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刘欣平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欣平未履行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5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旌德县龙腾汽车修理厂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欣平支付修理费1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作出如下调查和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欣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欣平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欣平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欣平名下有苏LJY819福特牌小型汽车一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对外投资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欣平各个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但未实际冻结到存款。4.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欣平苏LJY819福特牌小型汽车一辆,因该车未能扣押,故难以处置。5.本院到被执行人刘欣平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欣平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欣平有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欣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刘欣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贺国元审判员 胡凡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群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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