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敦军与北京汉普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47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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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47048号案件名称
刘敦军与北京汉普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敦军;北京汉普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47048号原告:刘敦军,男,汉族,1979年2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证号:×××被告:北京汉普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3层1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8471061M法定代表人:王倩。原告刘敦军诉被告北京汉普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敦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敦军撤诉。审判员 梁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甄艺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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