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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有荣、余红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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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1050号
  • 案件名称

    梁有荣、余红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梁有荣;余红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梁有荣,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余红梅,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申请执行人梁有荣与被执行人余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8)桂0923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有荣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余红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己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不动产、工商等部门,已冻结被执行人余红梅有关银行账户,拍卖了被执行人余红梅名下的坐落于玉林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玉东字第2015001433号】,拍卖得款500000元。拍卖了被执行人余红梅名下的坐落于玉林市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玉东字第2016005586号】,拍卖得款78000元。拍卖得款共578000元分配如下:抵押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355692.86元,买受人唐鸿浩垫支税费15000元,网络拍卖服务费2312元,买受人黄伟垫支税费11385.21元,(2019)桂0923执1225号案申请执行人黄燕102300元,(2019)桂0923执1225号执行费1434.5元,(2021)桂0923执1050号案申请执行人梁有荣88272.43元,(2021)桂0923执1050号执行费1603元。查封了桂K×××××丰田牌机动车一辆,但暂时无法找到车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己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己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在银行、车辆、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海审判员 彭业胜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 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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