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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524执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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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执239号
  • 案件名称

    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2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洋,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冶青,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本院(2019)晋0524民初5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偿还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欠款25万元及违约金。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限制高消费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证券、存款等信息,对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由本院因涉及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系列案件进行了档案查封,但因被执行人与陵川县太行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转移管理使用、景区整体经营需要、部分车辆系个人挂靠等原因暂不宜强制处置。3、经本院核实查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依《王莽岭景区资源整合和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及《王莽岭资产管理使用协议》全部移交陵川县太行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后改组为山西太行云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使用,被执行人无实际控制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于2021年5月起对被执行人在本县的不动产、工商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的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立案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已全部移交陵川县太行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使用(后改组为山西太行云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双方就被执行人原债权债务承担尚未确定,被执行人现已无实际控制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从王莽岭景区改制建设大局和审慎执行精神各方面考虑,本案宜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继续督促被执行人协调各方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兑现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9)晋0524民初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赵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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