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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万波与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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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395号
  • 案件名称

    高万波与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高万波;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395号   原告:高万波,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1幢2层02、3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C0LR3Q。经营者:周荣,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告: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佘山民强商务中心D区(西霞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836048971。法定代表人:樊海明,职务不详。原告高万波与被告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高万波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万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万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万波负担。                 审  判  员  邹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尧书 记 员  张寒冰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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