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万波与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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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395号案件名称
高万波与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高万波;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395号 原告:高万波,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1幢2层02、3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C0LR3Q。经营者:周荣,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告: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佘山民强商务中心D区(西霞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836048971。法定代表人:樊海明,职务不详。原告高万波与被告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高万波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万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万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万波负担。 审 判 员 邹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尧书 记 员 张寒冰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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