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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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402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洪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402号 原告: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东环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00405N。 法定代表人:史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果,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洪,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任艳艳书 记 员 彭 娟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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