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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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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刑更1186号
  • 案件名称

    李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博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刑更1186号罪犯李博,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高中文化,现于辽宁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鞍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28年9月6日止;2017年9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6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曾获表扬6次。呈报减刑9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9个月。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一致。财产刑判项已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辉审 判 员  李春兆审 判 员  左颖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国静书 记 员  李 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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