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梁月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81民初3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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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民初3952号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梁月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梁月洁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81民初3952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南二路0299号北流碧桂园商业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蒲华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艳婷,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服务中心管家,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被告:梁月洁,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经常居住地广西北流市碧桂园凤馨苑十街11座1202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与被告梁月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月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月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梁月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棍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 维书 记 员 张秀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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