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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晓明与李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46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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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46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陆晓明与李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陆晓明;李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4683号之一原告:陆晓明,男,1985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李嘉,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陆晓明与被告李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陆晓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6元,减半收取2473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49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林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严晓波书记员王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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