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晓明与李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468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4683号之一案件名称
陆晓明与李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陆晓明;李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4683号之一原告:陆晓明,男,1985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李嘉,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陆晓明与被告李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陆晓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6元,减半收取2473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49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林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严晓波书记员王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海洋、李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3民初6883号 下一篇 邱千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33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