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洋、李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3民初6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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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民初6883号案件名称
李海洋、李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海洋;李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3民初6883号原告:李海洋,男,200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季,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李海洋与被告李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海洋于2021年9月17日请求变更案由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洋负担。审 判 长 张 会人民陪审员 郭 干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家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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