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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洋、李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3民初6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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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民初6883号
  • 案件名称

    李海洋、李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海洋;李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3民初6883号原告:李海洋,男,200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季,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李海洋与被告李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海洋于2021年9月17日请求变更案由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洋负担。审 判 长 张 会人民陪审员 郭 干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家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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