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赵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4民初4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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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民初4833号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赵某1;赵某2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4民初4833号原告:赵某1,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被告:赵某2,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本院在审理赵某1与赵某2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1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赵某1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交纳),由赵某1负担。审 判 员 蔡 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孟 佳书 记 员 陈会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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