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立云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02民初5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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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02民初5349号案件名称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立云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宣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立云;胡平月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02民初5349号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4幢2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8751317B。法定代表人:郑娴彬,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吴立云,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胡平月,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立云、胡平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给付追偿款,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文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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