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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立云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02民初5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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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02民初5349号
  • 案件名称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立云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宣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立云;胡平月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02民初5349号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4幢2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8751317B。法定代表人:郑娴彬,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吴立云,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胡平月,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立云、胡平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给付追偿款,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文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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