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星与江苏晟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3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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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3171号案件名称
张宗星与江苏晟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宗星;江苏晟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3171号申请执行人:张宗星,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沛县。被执行人:江苏晟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302047824T,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沈祖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宗星与被执行人江苏晟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民事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苏晟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恒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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