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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锦娣与丁雪明、太仓市永安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5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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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5817号
  • 案件名称

    高锦娣与丁雪明、太仓市永安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高锦娣;丁雪明;太仓市永安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5817号原告:高锦娣,女,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雪明,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太仓市永安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郑州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28443114R。法定代表人:施培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5号601室、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1066904N。主要负责人:陈蓉蓉,该支公司经理。原告高锦娣与被告丁雪明、太仓市永安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高锦娣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8日,本院实际收到日期为2021年9月9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锦娣撤诉。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计724元,由原告高锦娣负担。审判员 高 逸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龚瓞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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