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永海、吴传兵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8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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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280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丁永海、吴传兵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当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丁永海;吴传兵;夏标伟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802号之一移送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丁永海,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吴传兵,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夏标伟,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的丁永海、吴传兵、夏标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中,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支付案件诉讼费827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丁永海、吴传兵、夏标伟的银行存款83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郭振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莹莹书 记 员 胡 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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