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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锂盐厂实业公司、何龙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恢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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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恢466号
  • 案件名称

    新疆锂盐厂实业公司、何龙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新疆锂盐厂实业公司;何龙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恢46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锂盐厂实业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刘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何龙,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宇丰彩加油站(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锂盐厂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何龙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1民终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锂盐厂实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新0103执1919号。因被执行人何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3日,本院依职权对该案恢复执行。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7)新01民再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01民终115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据以执行的(2017)新01民终1152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3执恢4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杰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刘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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