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某某、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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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386号案件名称
修某某、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修某某;鄂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386号原告:修某某,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鄂某某,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原告修某某诉被告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并告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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