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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某某、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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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386号
  • 案件名称

    修某某、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修某某;鄂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386号原告:修某某,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鄂某某,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原告修某某诉被告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并告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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