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易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21民初41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民初4134号案件名称
安徽蓝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易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安徽蓝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易君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21民初4134号申请人:安徽蓝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郑良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亮,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宏,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上海易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纪学志。申请人安徽蓝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易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蓝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易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15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安徽蓝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21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蓝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易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15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蓝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淑敏人民陪审员 赵艳红人民陪审员 孟宪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彭可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8964号 下一篇 王凤、刘汉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726执恢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