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才与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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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780号案件名称
陈宇才与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宇才;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医院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0780号 原告:陈宇才,男,194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夏坝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9450461429X。法定代表人:周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宇才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宇才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宇才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08元,减半收取348.04元,由原告陈宇才负担。 审 判 员 邹 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 晨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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