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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李某2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3执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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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执677号
  •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 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67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女,2011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朝阳县。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9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某2,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1303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41206元,并承担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21年9月21日前给付申请人,5000元,其余款项自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偿还1100元,直至还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1303执67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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