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爱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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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986号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爱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爱琦;董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986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3号。负责人刘超举,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文佳,系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庆云,系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爱琦,女,汉族,1962年10月30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董伟,男,汉族,1962年2月16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35110.1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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