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源县肖杰轮胎修理店、蒋合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5执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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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5执1316号案件名称
新源县肖杰轮胎修理店、蒋合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新源县肖杰轮胎修理店;蒋合琼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5执1316号申请人:新源县肖杰轮胎修理店,地址新疆伊犁州新源县。 经营者:张肖杰,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执行人:蒋合琼,男,1976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申请人新源县肖杰轮胎修理店与被执行人蒋合琼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3日作出的(2019)新4025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蒋合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源县肖杰轮胎修理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0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形式向蒋合琼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07月01日、2021年07月01日、2021年07月27日、2021年08月25日、2021年09月09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蒋合琼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民政、保险等信息,查明蒋合琼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人,对此申请人要求法院采取冻结查询的相关银行账号的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07月05日通过协助单位新源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蒋合琼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通过协助单位新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蒋合琼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通过协助单位新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蒋合琼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本院于2021年07月07日通过协助单位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蒋合琼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9月08日委托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到江北区不动产中心及被执行人户籍地居委会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新源县则克台镇鑫疆物流园陈敏川菜馆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于2021年0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09月18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其释明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蒋合琼13822.00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询的零星银行存款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包红武审判员 古丽那孜阿不地别克审判员 阿曼居力吾姆鲁扎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一啸>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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