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志林、朱春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申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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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申321号案件名称
苗志林、朱春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苗志林;朱春亮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申3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苗志林,男,195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春亮,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再审申请人苗志林因与被申请人朱春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辽02民终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苗志林申请再审称,按照苗志林与朱春亮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朱春亮在租赁期内对房屋和附属设施要保持完好,如有损坏由朱春亮负责修复或赔付;水电等费用由朱春亮自行承担。三项款项均有收据照片证据。一审法院己经判决,朱春亮也己经认可,二审漏判,请求再审补正,判决朱春亮给付房屋窗玻璃购置更换费用1600元、暖气维修费800元、水费294.40元。因此苗志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依法支持其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苗志林与朱春亮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审根据相关证据判决朱春亮支付苗志林相关租金和电费并无不当。关于苗志林主张朱春亮给付其房屋窗玻璃购置更换费用1600元、暖气维修费800元的问题,因苗志林没有证据证明房屋玻璃和暖气损坏与朱春亮有关,故本院不予支持。案涉水费,二审确认苗志林待证据充足后另案再诉正确。因此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苗志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苗志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苍 琦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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