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查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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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626号案件名称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查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查浪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6626号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凌欢,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查浪,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查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曌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冉 静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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