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宋学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4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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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4339号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宋学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宋学顺;王极俊;韩忠;满金龙;苏长龙;王晶波;于志洋;大连玉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明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4339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新华路综合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76065595T。法定代表人:曹华,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鹏,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学顺,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王极俊,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韩忠,女,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满金龙,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苏长龙,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王晶波,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于志洋,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大连玉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王家镇东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68131G。法定代表人:于志洋。被告:大连明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装呵呵王家镇前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64439224P。法定代表人:王莉娟。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被告宋学顺、王极俊、韩忠、满金龙、苏长龙、王晶波、于志洋、大连玉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明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负担。审判员 于长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凤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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