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远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朱永岗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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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249号案件名称
陕西远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朱永岗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陕西远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朱永岗;康建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1249号 原告:康建党,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远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XXXXXXXX。法定代表人:付子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朱永岗,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康建党诉被告陕西远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朱永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康建党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建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孙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曹萌迪 书 记 员 阴睿杰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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