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汇友汽配店、黄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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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734号案件名称
鹤城区汇友汽配店、黄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鹤城区汇友汽配店;黄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734号原告:鹤城区汇友汽配店,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沿河南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R0K6YXU。经营者:邓贵华,男,汉族,出生1982年12月28日。被告:黄姚,男,侗族,1991年12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原告鹤城区汇友汽配店与被告黄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鹤城区汇友汽配店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姚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城区汇友汽配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姚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城区汇友汽配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城区汇友汽配店负担。审 判 员 袁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翊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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