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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世建等田又月、新疆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7103执2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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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7103执2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世建等田又月、新疆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世建;田又月;新疆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7103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MA7781KU5D。        主要负责人:马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盛晟,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世建,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田又月,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政协巷56号汇丰小区1栋30层30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062096108T。        法定代表人:贾河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世建、田又月、新疆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284997.46元。2021年9月17日,因申请执行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03执214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继红审判员    宋瑾审判员    买合苏提·阿贝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禹航>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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