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世建等田又月、新疆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7103执2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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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7103执214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世建等田又月、新疆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世建;田又月;新疆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7103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MA7781KU5D。 主要负责人:马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盛晟,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世建,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田又月,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政协巷56号汇丰小区1栋30层30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062096108T。 法定代表人:贾河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世建、田又月、新疆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284997.46元。2021年9月17日,因申请执行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03执214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继红审判员 宋瑾审判员 买合苏提·阿贝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禹航>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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