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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亚新、鞍山明达福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4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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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4742号
  • 案件名称

    夏亚新、鞍山明达福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夏亚新;鞍山明达福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单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4742号原告:夏亚新,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勇,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明达福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明达社区财富公寓4号网店。法定代表人:李素敏,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鞍山市千山区千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单丹,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鞍山市千山区千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夏亚新诉被告鞍山明达福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单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夏亚新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夏亚新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亚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夏亚新负担。审 判 长  周海龙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人民陪审员  鲍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苍 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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