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世民等刘某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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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315号案件名称
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世民等刘某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尉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世民;刘某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315号申请人: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张世民,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刘某军,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 本院在执行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世民、刘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张世民、刘某军支付案款800000.00元,剩余的案款382017.7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82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硕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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