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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世民等刘某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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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315号
  • 案件名称

    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世民等刘某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尉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世民;刘某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315号申请人: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张世民,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刘某军,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        本院在执行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世民、刘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张世民、刘某军支付案款800000.00元,剩余的案款382017.7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82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硕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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